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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SO 制度的法律與源起

現行的規管法例

MSO 牌照由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 615 章,AMLO)設立,該條例於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實施。根據《條例》:

關長在批出牌照前所考慮的條件載於《條例》第 30 條,包括申請人及其控權人須為「適當人選」的要求。

同一條例,多個監管機構。 《條例》適用於銀行(由金管局監管)、證券商(證監會)、保險商(保險業監管局),以及金錢服務方面的金錢服務經營者(香港海關)。其後的修訂亦把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、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,以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規管。

規則的演變

MSO 牌照並非突然出現,而是香港自八十年代末以來逐步建立的制度中最新的一步,主要是為了與**財務行動特別組織(FATF)**所訂立的國際打擊洗錢標準看齊(香港為其成員)。

國際層面的意義

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,亦是 FATF 及亞太區洗錢問題對策組織(APG)的成員。一套可信的金錢服務發牌及監管制度,是香港證明其符合全球打擊洗錢標準的方式之一,從而保障金融體系的聲譽與穩定。對於現金密集的貨幣兌換及匯款行業而言,MSO 牌照正是這項工作的第一線。

無牌經營的罰則

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屬刑事罪行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港幣 1,000,000 元 及監禁 2 年;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罰則較輕。除法定罰則外,無牌經營亦會令經營者及其客戶面臨嚴重的法律及財務風險。

本頁僅為一般理解而摘要法例。具權威性的文本是《條例》本身 — 請參閱 《電子版香港法例》第 615 章 — 並應就你的具體情況徵詢專業法律意見。